看守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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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大門

看守所是為防止重大刑事犯罪被告脫逃、串供等而將其臨時羈押的處所[1]。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、拘提到案後,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、串供、脫逃或預防再犯等可能時,為保全證據、防止被告逃亡,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穩定及刑罰執行,得聲請法院下令將被告收押至特定處所,一般情況即看守所。近現代中國歷史上,則由清朝政府晚清司法改革運動時引進了看守所制度。

一些國家地區執行死刑的刑場設在看守所而非監獄,終審定讞的死刑犯會被收容在看守所等待死刑執行。

參見[编辑]

參考文獻[编辑]

  1. ^ 看守所歷史沿革. [2015-02-11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-01-01)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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